首页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英文版

 
 
 
 
 
 
 
  以下条款适用于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 ,
参展企业是指在本展会中分配有展位的服装服饰类及相关企业。
  一、参展申请
主办单位仅接受书面申请,参展申请表经参展企业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参展企业在将参展申请表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展品画册、公司简介及展品简介一并寄至主办单位后,则报名生效。
 
  二、参展企业资格审定
- 本博览会参展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
- 本博览会只接受服装服饰类及相关企业。
- 参展企业在历届参展过程中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 参展企业展出的展品和品牌应与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一致。
 
  三、展位的分配和使用
- 主办单位参照参展企业的要求分配展位,但拥有展位分配的最后决定权。
- 主办单位保留根据展会整体利益而必须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利。
- 参展企业不得将展位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
- 在付清全额参展费用之后,参展企业方有权参展。
- 参展企业如果在主办单位规定期限内未付清全额参展费用,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
- 参展企业应爱护展馆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 展会期间,参展企业不得占用展馆公共区域。
 
  四、取消参展
- 若取消参展,参展企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单位。
- 递交撤展申请后,主办单位将从参展企业已缴纳展位费中扣除一定比例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参展企业。

 自展位合同生效至参展企业提出撤展申请时间  参展企业应付主办单位的违约金额比例
 (按全额展位费)
 展位确认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  25%
 展位确认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  50%
 超过展位确认合同生效之日45天  100%
 尽管符合以上条款,但在距开展日期75天以内  100%

 
  五、参展企业应遵守的规定
- 参展企业应遵守的规定
- 参展企业所展出的展品不应涉及商标或其它侵权行为,在展会期间,参展企业不得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 参展企业在展会期间不得有散布诋毁他人的材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参展企业应保证装修材料的环保性,不得污染展馆环境。
- 参展单位如限制来宾进入,应在展位入口处书面明示,并应列明限制条件。
 
  六、主办单位的权利
- 主办单位在展会期间,发现(或在非展会期间经其他单位投诉并查实,或经法院判决认定)参展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主办单位除有权制止外,保留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主办单位有权将该企业列入“侵权企业黑名单”,并在下一年度有权拒绝该企业参展。

- 在开展前,主办单位发现有企业可能无法按期参展,可以向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书,并要求该企业书面回复。如该企业不予明示书面回复保证参展或退展,为保证展会的整体形象,主办单位有权另行安排该展位,并对该企业所交款项不予退还。
主办单位有制止参展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处理的权利。

- 对于擅自不按施工图纸施工的企业(如超高、超宽装修的),主办单位有权责令改正或强行拆除并对该企业酌情罚款,主办单位可将该企业列入违约黑名单,有权在下一年度拒绝该企业参展。
 
  七、展位设计审核和展位装修
- 主办要求
参展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主办单位提交设计装修方案,对不符合展馆整体形象及大会搭建要求的方案,主办单位有权否决并要求参展企业进行更改。

- 展馆要求
请尽可能选择展馆方指定的资质搭建商。如果展商另行选择展台搭建商,则需要提前向展馆申报并交纳一定的搭建管理费及撤展清洁押金。

- 参展企业应尊重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使用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
 
  八、展会日期和地址及变更
主办单位保留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变更展会日期和地点的权利。日期和地点的变更应在展会开始前1个月通知参展企业,原合同仍然有效。
 
  九、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展会的延迟或取消,主办单位将视具体情况将已收到的参展费用部分或全额退还给参展企业。对因上述原因而给参展企业带来的其它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保险
主办单位将对展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参展企业应根据需要为其参展展品自行投保,并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和展品,主办单位对展品或个人物品的丢失、损坏等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消防
所有展品、展具和展位的装修都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符合北京市消防局消防安全规定。

 
  十二、拒绝进入
主办单位保留根据展会的要求和规定拒绝任何人进入展览场地的权利。
 
  十三、补充条款
主办单位保留制定并发布补充条款的权利。所有补充条款将作为本参展条款的一部分,并对参展企业有约束力。
 
  十四、协议终止
参展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主办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参展企业缴付的展位费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此外还应赔偿因终止合同给主办单位造成的损失:
- 逾期未付清全额参展费用。
- 未经主办单位书面许可转租或转让展位。
- 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妨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行为。
 
  十五、解释
本参展条款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
 
  参展企业一旦向主办单位递交参展申请,则视为参展企业对本参展条款完全知晓,并全部接受。